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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掌握法律精髓智慧之门 — “中美刑事辩护制度之比较”讲座纪实

大连广播电视大学 发表于:2009-06-23 00:00 点击:

曾轰动一时的美国辛普森案和中国云南省昆明市的杜培武案由于存有太多的可比性,典型地体现了美、中两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广泛关注,也成为法律教学的典型案例。为了使学生正确的认识和理解法律,掌握法律之精髓,结合《证据学》、《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律师学》等多门课程,文法系邀请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理事、大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二次荣立一等功的资深律师罗力彦为米兰app入口站官网法律专业学生做了关于“中美刑事辩护制度之比较”的讲座。讲座通过从多个角度对案件的比较,使学生认识到不同政治制度下法律制度的迥异。

罗律师首先就发生在大洋两端的两个案件之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进行了介绍,同时提出为什么相似的案件,审判结果却有天壤之别?这个问题为什么能够引起了大家的深思。

罗律师谈到,由于中美两国的政治体制、历史与文华的差异,其刑事诉讼制度以及深藏在这些制度后面的价值观念、诉讼理念有着很大的距离,比较不同国家刑事案件的审理机制和结果,实际上是在进行法律制度的比较和法律文化的比较。如果把认识仅仅停留在事实的比较上,是没有什么意义的。事实比较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事实比较的目的在于上升到一定高度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至少应当为解决问题提供一定的思路。

罗律师引用了英国著名的法官、法学家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勋爵的一段名言“如果我们不做任何前人没有做过的事情,我们就会永远呆在一个地方,法律会停止不前,而世界上其他一切事情将继续前进”,她谈到,我们正处于一个变迁的时代,经济全球化,必然要求不同民族、不同国家在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甚至语言、生活方式、道德标准、价值观念等方面的交流和融合。因此,改革或者说变迁本国各种体制中不适应全球化的东西,才能与时俱进,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现代法治,是以启蒙思想家为代表的人类先贤的理想设计和奋斗结果,是人类共同的文明结晶,因此,在不同国家的法治实践中,一定有共同的规律可循,也一定有相互借鉴的东西存在。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我们应当“拿来”的东西。事实上,两大法系的日渐融合和趋同,已是大势所趋,“拿来为我所用”的东西,在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中已经比比皆是。

一堂生动地讲座为同学们学习法学理论开阔了眼界,开启了同学们在法律实践中掌握法律精髓的智慧之门。(撰稿人:佟欣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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